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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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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6月2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五號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 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基層幹部、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到中國農業科學院調研,與中央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座談,以視頻方式調研了江蘇、浙江的部分農產品生產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聽取意見,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4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同時書面徵求了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6月14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應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全社會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二是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應當依法為農戶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檢測技術服務。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壓實有關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國家支持農產品產地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有關冷鏈物流標準、服務規範和監管保障機制,相關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保證冷鏈物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二是恢復現行法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規定,並與部門監管職責相銜接;三是對通過網絡平台銷售農產品的農產品經營者和平台經營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作出銜接性規定。

三、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開具承諾合格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收取並保存承諾合格證。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總結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點經驗,應區分情況,增加相關責任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生豬、生鮮乳應實行更嚴的監管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並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收購的農產品分裝後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二是考慮到行政法規對生豬的質量安全實行更嚴格的檢驗檢疫管理,對特定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材料作出相應銜接性規定;三是增加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規定;四是增加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承諾達標合格證有關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督檢查,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

同時,修訂草案明確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並授權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追溯目錄、承諾合格證管理辦法。本法主要調整適用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修訂草案擬不具體區分食用農產品、非食用農產品而實行不同的監管措施,可在授權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中作出進一步規定。

四、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需要明確加強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協調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七十七條關於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分工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6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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