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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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醫師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單位、各省(區、市)、部分設區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有關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江蘇、安徽調研,並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專家、醫師等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醫師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行業協會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並發揮醫師協會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總則中明確醫師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範,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二是明確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三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行業組織對醫師進行考核。

二、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應積極穩妥推進醫師多點執業,並進一步明確醫師執業規則,加強執業規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醫師註冊條件、信息發布等相關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執業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當以其中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備案等手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相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二是明確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三是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範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是明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及時予以公告,並按照規定通過網站等提供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五是明確國家鼓勵醫師和其他醫療衛生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積極引導優質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推動更多更高水平執業醫師為基層服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執業醫師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後,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正高級技術職稱。

四、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和部門提出,針對「傷醫」、「醫鬧」等突出問題,應當進一步強化對醫師執業安全的保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總則中明確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增加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五、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二是明確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並可以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三是對醫師在依法允許的醫療衛生機構外執業,或者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違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六、草案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為大專,並規定了過渡期,即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已經取得中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考試可以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制定。

七、草案對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等分別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對境外人員相關活動的管理,本法可作原則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合併修改為:境外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臨床學術交流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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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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