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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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醫師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再次書面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召開醫療機構座談會和基層立法聯繫點視頻座談會,到山西調研,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並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醫師晉升考核評價應當突出臨床工作業績,樹立正確評價導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定和崗位聘任制度,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重要條件,科學設置有關評定、聘任標準。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在醫師執業活動中進一步促進中西醫結合。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有的醫療機構對中醫醫師在臨床科室執業設置了限制,不利於促進中西醫結合,建議對此予以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二是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三是國家採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並提供便利。二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協調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其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在每年的醫學專業招生計劃和教育培訓計劃中,核定一定比例用於定向培養、委託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接受定向培養、委託培訓項目的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協議各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五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提出,為了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場所的救治活動,應當對參與救治的醫師予以免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加強緊缺專業醫師培養,完善醫師培訓和考核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國家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對臨床醫師進行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方面業務培訓,對公共衛生醫師進行臨床醫學業務培訓,加強醫防結合和中西醫協同防治。三是完善定期考核,對具有較長年限執業經歷、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醫師,可以簡化考核程序。

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體現對醫師的關心愛護,充實完善醫師休息休假、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二是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

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的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有關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醫學院校應當加強對醫師的醫德醫風教育。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師崗位責任、內部監督、投訴處理等制度,加強對醫師的管理。二是明確違反醫師資格考試紀律,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醫師、專家、地方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衛生健康和醫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護人民健康為宗旨,以強基層為重點,堅持醫防結合、中西醫並重,全面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對醫師的關心關愛,對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在全社會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在當前形勢下出台正當其時,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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