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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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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第二條中規定了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的概念。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關於惡勢力組織概念的界定,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有關指導意見和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不盡一致,可能導致將惡勢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團伙犯罪,打擊面過大。同時,有組織犯罪的概念應明確與境外黑社會組織有所區別,並處理好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根據專項鬥爭的實踐經驗,在惡勢力組織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特徵條件。二是,增加一款,明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適用本法。

二、草案第三條中對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打擊、防範、治理有組織犯罪制度作了規定。第十條中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共同履行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職責。有的地方和部門建議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經驗,在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教育部門防範有組織犯罪的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建議進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完善學校的防範職責和報告義務。二是,增加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的規定。三是,規定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等。

四、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有關機構代管或者託管。草案第五十二條對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轉移到第三人後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部門提出,涉案財產代管、託管涉及財產權益處置,屬於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範圍,現行民事、公司法律中沒有相關基礎性規定;實踐中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做法不盡相同,對於代管、託管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造成損失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等問題存在不同認識,目前難以在法律中作出統一規定。同時,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是否追繳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財產的合理處置,各方面還存在不同認識,從案件處理的政治和社會效果考量,目前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較為妥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本法對上述兩個問題暫不作規定,可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待取得成熟經驗後再在法律中規定。

五、草案第五十條第五項中規定,確實無法查清涉案財產權屬,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予以沒收。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這有利於實現「打財斷血」,剷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但對這種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還是應盡力查清其狀況,並在本法中對證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的證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防止造成濫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一是,吸收有的地方的成功經驗,增加規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該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二是,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吸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草案第五十條第五項有關規定修改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保障涉案個人和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與刑事訴訟法等相銜接,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刑罰的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的審批,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修改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二是,增加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三是,增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的規定。四是,明確公安機關採取技術偵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五是,增加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六是,明確涉案財物處置應當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七是,進一步完善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

七、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建議根據刑法等法律規定,在本法中作出明確規定,便於司法實踐中掌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進一步明確有關違法和犯罪行為的類型,完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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