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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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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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金融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浙江、福建、江蘇、上海、北京、四川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一些重要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預防洗錢活動和遏制洗錢以及相關犯罪,採取反洗錢措施,與憲法關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有關規定有密切聯繫,建議明確憲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據,並對加強、規範和依法開展反洗錢工作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規定「加強和規範反洗錢工作」、「根據憲法」。二是增加一條,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了反洗錢的定義。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適應反洗錢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擴大洗錢的上游犯罪範圍,同時又要突出反洗錢工作的重點,做好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現行法規定基礎上,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三、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反洗錢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戶身份資料和金融交易信息,應當嚴格保護信息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恢復現行反洗錢法關於嚴格規範反洗錢信息使用的規定,同時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二是進一步明確提供反洗錢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因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三是在有關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條款中,增加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應行為的責任。
四、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加大對各類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發布洗錢風險指引,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二是增加規定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提升反洗錢監測水平。三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關注、評估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洗錢風險。
五、修訂草案對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等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相關措施涉及單位和個人的權益,建議對金融機構如何處理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係作出規定和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於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簡化客戶盡職調查。二是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對涉及可疑交易的,可以根據客戶洗錢風險狀況和降低洗錢風險的需要採取措施;採取措施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不得採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並保障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簡化救濟程序,規定單位和個人對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修訂草案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參照本法第三章關於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特定非金融機構情況複雜,涉及行業、經營規模等各不相同,法律中可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只作原則規定,具體要求可由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款規定移至第三章最後,並增加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洗錢風險狀況履行反洗錢義務;增加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七、修訂草案第六章對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反洗錢義務主體涉及行業多,經營規模差異大,建議本着「過罰相當」原則,合理設定行政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相關條款中根據情況分別增加一檔處罰;適當調整相關條款中行政處罰的下限。
八、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對通過地下錢莊從事洗錢活動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行為,不論是通過金融機構還是通過非法渠道實施,都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為此,建議增加銜接性條款,規定利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實施或者通過非法渠道實施洗錢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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