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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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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 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反間諜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等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就一些重要問題與中央國安辦和中央有關部門多次溝通研究,到北京等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反間諜工作一線單位和部分企業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3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建議加強反間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反間諜意識,積極發揮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增加規定「築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二是增加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素養;三是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二、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了間諜行為的定義。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依法懲處,但性質應區別於直接實施間諜行為;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網絡竊密、攻擊、破壞是間諜行為新形態,建議增加有關網絡間諜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將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予以處罰。二是將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漏洞等信息的行為規定為間諜行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反間諜工作的支持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對在反間諜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二是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等的反間諜物理防範措施;三是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反間諜工作的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

四、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建議處理好開展反間諜工作與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加強對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的監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保障與監督」;二是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查閱調取、查封扣押凍結不能超出執行任務的範圍和限度;三是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對人身、物品、場所進行檢查、決定不准出境等的批准層級。

五、有的地方、部門建議做好修訂草案與出境入境管理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相關人員決定不准出入境和撤銷決定應及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二是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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