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6日下午對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7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反食品浪費應當堅持規範和引導相結合,增加「光盤獎勵」等鼓勵性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推動文明、節儉舉辦活動,形成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反對鋪張浪費」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降低糧食損耗的措施。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糧食以外的其他食用農產品,也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中有關「糧食」的表述修改為「糧食和其他食用農產品」。
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食品拒不改正的,也應當給予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進一步完善反食品浪費體制機制、加強公務活動用餐管理、補充細化餐飲服務經營者相關義務、實行廚餘垃圾處理階梯收費等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大法律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涉及的問題,有的已在相關法律中作出規定,有的需要在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配套規定中進一步細化,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落實,儘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規定,紮實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切實保障法律有效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公布之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