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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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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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人大常委會、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的意見;到江西、浙江等地調研,聽取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及時對監督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正草案第七條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了規定。有的意見提出,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應當統籌考慮各種監督方式,增加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及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回應社會關切,監督工作計劃應當具備一定的靈活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同時,增加一款規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和代表提出,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每年聽取和審議環境保護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在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已經實現常態化、固定化,建議在監督法中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情況報告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建議,應當明確常委會每年聽取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執法檢查有很多好的實踐做法,如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等,建議在監督法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第四章增加一條規定:「執法檢查可以採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五、有的意見提出,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對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製作了規定,建議在監督法中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學者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正草案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總結吸收實踐經驗,對健全人大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更好發揮人大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修正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經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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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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