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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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1日上午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2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消除噪聲對群眾生活的侵擾,促進社會和諧,建議在立法目的中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維護社會和諧」。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明確指定的部門和相關的部門在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具體職責,以利於法律實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加強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區域噪聲污染狀況監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

四、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兩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對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造成噪聲污染、飼養寵物噪聲擾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產生噪聲干擾他人的情形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二是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應當儘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

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不服從勸阻、調解和處理,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嚴重干擾他人的,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合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就加強部門執法配合、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完善農村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規定噪聲污染公益訴訟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的內容本法和相關法律已有規定,有的內容可在有關法規、規章中予以細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儘快制定相關規定,紮實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切實保障法律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6月5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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