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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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單位、部分省(區、市)和設區的市人大以及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街道和社區、高等院校、專業機構和相關專家的意見;赴北京、重慶、四川進行調研,實地考察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各類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反覆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有些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但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擾,也應當納入噪聲污染的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

二、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建議明確職業活動中噪聲危害防治的法律適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適用勞動保護等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提出,噪聲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協同配合,建議進一步釐清部門職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防治合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進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增加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三是明確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的證明;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相關標誌、標線」;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明確對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罰。

四、有的代表、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規劃和標準制度,強化源頭預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二是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三是要求制定、修改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中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四是規定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五、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噪聲排放具體要求,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督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三是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六、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各類噪聲污染的不同特徵,有針對性地完善防治措施,解決突出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二是明確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三是增加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四是要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五是增加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生活中儘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七、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噪聲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強化公眾參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的權利。二是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範圍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三是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四是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制定、修訂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五是約談的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六是增加規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

八、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優化處罰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行為的處罰。二是規定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等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三是加大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的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規定對一些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先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九、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立法聯繫點建議授權地方根據實際就噪聲污染防治作出具體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方噪聲污染防治具體辦法。

此外,還對草案在法律銜接和文字方面作了一些修改。

11月2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專家學者等就法律出台時機、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各界希望通過立法維護和諧安寧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制度,出台噪聲污染防治法契合人民群眾期盼和現實需求,很有必要、正當其時。草案完善噪聲污染概念內涵,明確噪聲污染防治基本原則,理順監管體制,完善監管措施,嚴格防控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將有利於解決噪聲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切實改善聲環境質量,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環境的需要。同時,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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