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5日下午對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25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海關總署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境衛生檢疫是傳染病防控工作的一部分,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除適用本法外,還需要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關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境衛生檢疫及相關活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屬於實質性條款,建議移至總則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還就完善檢疫查驗程序、加強能力建設、組織應急演練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完善配套規定,加強法律宣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建議涉及的問題,有的已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作出規定,今後還可進一步完善;有的可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細化;有的屬於工作中的問題,需要不斷改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常委委員的上述意見建議,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紮實做好法律宣傳,及時出台配套規定,切實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