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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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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六號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28日下午對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28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國家主權平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內容,是確立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的重要基礎,建議進一步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健全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促進對外友好交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規定:「對於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相關行為造成人身損害、死亡,或者造成動產、不動產損失引起的賠償訴訟,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關民事法律中的「人身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死亡」兩種情形,建議將這一條中的「人身損害」修改為「人身傷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外國國家豁免法健全了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明確我國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涉外立法的重要成果,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這部法律在外國國家豁免領域確立了新的原則和制度,專業性強,涉及對外關係,應當加強宣傳解讀和法律實施的準備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外交部等及時制定配套規定,同時加強法律宣傳,確保法律正確解讀和一體適用。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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