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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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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三號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袁曙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學位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學位授予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調研,在12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進行座談、訪談,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教師、學生、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就草案有關重點問題在北京、長沙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多次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教育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完善學位制度,保障學位質量,推動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學位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提高學位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學位質量」、「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的內容。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完善學位工作體制,明確有關工作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健全學位授予資格制度,明確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二是增加規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三是明確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分別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核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三、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學位授予條件,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分類培養、分類評價,促進特色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學位授予條件中進一步明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別,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二是體現專業學位特點,允許博士專業學位通過其他規定的成果答辯表明專業水平。三是明確學位授予單位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學位授予程序,加強學風建設,保障學位質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答辯程序,明確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並當場宣布;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學位授予單位以外的專家應當不少於二人。二是明確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三是對保障博士學位質量作出專門規定,細化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研究生的責任。四是增加規定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保護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應當遵守正當程序;有的建議保障學術覆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二是明確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涉外學位方面的規定,綜合考慮涉外學位各類情形,處理好境內與境外、走出去與引進來的關係,加強涉外學位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對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並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授予學位的條件。二是對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學位證書的承認分別作出原則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用人單位、專家學者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學位工作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決策部署,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完善學位工作體制,規範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有利於保障學位質量,推動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對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具有重要作用。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依法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4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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