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4日下午對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不僅要擴大資源供給,更應當重視提高教育質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後增加「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規定,侵害幼兒園、學前兒童、教職工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本法應當突出學前兒童的主體地位,保護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建議將「學前兒童」移至「幼兒園」之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三周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托育服務。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兒童的年齡範圍再作研究,與擬制定的托育服務法做好統籌協調。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法對幼兒園托班作原則規定即可,以體現托幼一體化發展的精神,不必對招收兒童的年齡作明確規定,建議刪去「招收三周歲以下的兒童」的表述。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就完善幼兒園設立條件、健全教職工配備標準、加強幼兒園監督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建議。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有關方面抓緊制定配套規定,加強法律宣傳解讀。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建議涉及的問題,有的可在法規、規章中予以明確細化,有的還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地方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上述意見建議,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紮實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及時出台配套規定,切實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6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