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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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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0日上午對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0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家風建設作為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應當將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到家庭教育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落實中央有關進一步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文件精神,樹立家長的責任意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規定了家庭教育的內容。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充實相關內容,增加促進心理健康、樹立正確成才觀、培養自理能力、開展防詐騙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作相應修改完善。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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