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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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2日上午對工會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正草案突出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職責,已經較為成熟,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2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就業形態、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現新變化,應當體現這些變化特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現行工會法第三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應當進一步完善工會職責,加強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現行工會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應當提高工會代表的參與度,更好反映職工訴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現行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經與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修改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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