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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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8日上午對數據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9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做好有關用語與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數據定義中的「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修改為「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產生、匯總、加工」修改為「收集和產生」。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線下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議區分情況分別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這一條作相應修改。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本法中對與統計、檔案有關的數據處理活動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銜接性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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