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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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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四川、山西、河南、西藏等地調研,並就修訂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對文物保護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現行文物保護法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規定,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文物認定製度是文物保護的基本制度,關係到本法的調整範圍和實施效果,但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尚未依法出台,實踐中文物的範圍不夠清晰,影響相關工作規範開展,建議強化文物認定製度,提高文物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並公布」。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徵集、購買來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文物來源情況複雜,為了科學合理地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權利與義務,建議從強化文物收藏單位注意義務的角度予以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擬徵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

、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民間收藏活動對於促進文物保護利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予以鼓勵和引導。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加強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護工作最緊要的目標之一,建議進一步明確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有關規定,增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按照立法技術規範,完善刑事責任規定;二是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科學設定有關行政處罰。

、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條件、期限等作了規定,本法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其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文物保護有關行政許可的條件、期限等,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有關政府部門、文物保管所、考古發掘單位、文物收藏單位和專家學者等就修訂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修訂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聚焦重點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對文物保護相關制度機製作了健全完善,對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促進文物價值挖掘闡釋、讓文物活起來具有重要意義,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修訂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經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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