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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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中央有關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和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王晨副委員長帶隊赴交通運輸部調研,聽取有關企業、協會、專家和執法部門同志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協會和專家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上海、深圳等地調研,並就草案主要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3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2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等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並在「附則」中明確「沿海水域」包括我國的內水、領海和管轄的其他海域。有的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沿海水域」的表述不很確切,本法適用範圍不限於「沿海」,海洋環境保護法、海警法等法律已經使用了「管轄海域」的表述,草案中很多條文也使用了「管轄海域」的表述,建議保持相關法律用語的統一。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沿海水域」修改為「管轄海域」。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建議明確海上交通安全參與者應當注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從事船舶、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相關活動的單位、個人,增加規定應當承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

三、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應用。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建議將該款規定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款規定單列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應用,促進海上交通安全現代化建設,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學技術水平。

四、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外國籍船舶、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超大型油輪等進出港口、港外錨地,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的引航區內航行或者移泊的,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有的專家、社會公眾提出,強制引航的區域範圍不限於船舶進出港口、港外錨地,且適用的活動範圍除船舶航行、移泊外,還應當包括停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上述規定中「進出港口、港外錨地」的範圍限制,並在「航行」後增加「停泊」。

五、有的常委委員、專家提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船舶的疫情防控問題引發各方關注。為有效應對船舶發生傳染病疫情,有必要明確船長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規定:發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的,船長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職責範圍內對相關人員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六、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在香港、澳門進行船籍登記的船舶,參照本法關於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專家提出,在港澳登記的船舶屬於中國籍船舶,不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參照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執行。有的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增加規定在台灣地區登記船舶的法律適用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港澳台地區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在三地登記的船舶性質上屬於中國籍船舶;同時,港澳台地區屬於單獨關稅區,國家對三地登記的船舶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總體上是參照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執行,對此宜採用外商投資法等涉及此類問題立法的通常作法,由配套的下位立法作出規定,本法不規定不會改變、也不會影響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實際運作。據此,建議刪去該條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從事前制度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應急處置等方面對現行法作了大幅修改完善,優化了海上交通條件,強化了船舶、船員管理,規範了行政執法行為,完善了海上搜救機制及事故調查處理制度,落實了履行相關國際條約的義務,有利於提升海上交通管理及安全保障水平,維護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修訂草案內容全面,結構完整,規範明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儘快出台。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鑑於本法作為涉外法律對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具有積極意義,目前各方面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比較一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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