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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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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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部分地方、中央有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海南省、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駐瓊企業、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多次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中央有關部門和海南省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2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建議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明確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關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草案第六條中規定,在貿易、投資以及相關的金融、海關、海事、稅務等方面創新監管模式。有的部門建議擴大創新監管模式的領域,有的建議縮小,有的建議本法可只作原則要求,不必進行詳細列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中關於具體領域列舉的規定。
三、有的地方、部門建議,增加強化口岸建設和監管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草案有關內容予以完善並單獨作為一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管控;二是在草案有關條款中增加規定: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口岸進出。
四、有的地方、部門提出,對「一線」貨物、物品進出口管理,應當明確以自由進出為原則、負面清單管理為例外,以體現自由貿易的特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貨物和物品可以自由進出,海關依法進行監管。但是,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
五、有的部門、單位提出,貿易救濟措施應依據對外貿易法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由國家統一決定採取,草案第十六條強調貿易救濟措施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特殊適用,不合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依法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應依據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定位,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議根據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最新要求,完善草案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有關條款中增加「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禁止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等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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