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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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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1日上午對濕地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1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條中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宣傳。有的意見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宣傳」修改為「公益宣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當前,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設中違規挖湖造景,對此應予明確禁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規定,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有的意見建議增加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濕地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6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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