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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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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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監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監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年度考核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等次。」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專家、社會公眾提出,應當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年度考核結果等次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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