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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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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4日下午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礦業權抵押應當依法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礦業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提升生態恢復效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提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效果。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增加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有關條款中增加相應規定。

四、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在修訂草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破壞礦產資源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四條中的「有關機關和組織」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7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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