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甘肅、西藏、山西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基礎地質調查工作對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充實這方面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
三、有的部門提出,礦業權有償取得是本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議修訂草案恢復現行法有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建議,充分考慮礦業用地需求,並與有關法律作好銜接,進一步完善礦業用地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考慮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用地實際需求;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
五、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對開採礦產資源形成的尾礦庫應當加強管理,防範安全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開採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等活動的管理,防範生態環境和安全風險。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加強礦區生態修復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二是,礦區生態修複方案應當包括尾礦庫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三是,礦區能夠邊開採、邊修復的,應當邊開採、邊修復。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未取得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作業的,增加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礦業企業的代表,就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總結礦業權出讓等改革實踐經驗,適應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新形勢新要求,對礦產資源法進行全面修改,對於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資源支撐,十分必要,意義重大。修訂草案的主要制度規範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符合我國礦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可行的,經進一步審議修改後,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見,有些意見已經採納吸收。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