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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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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 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到山東、江蘇、上海等地及有關單位進行調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3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司法部、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體制機制和相關制度,及時對突發事件應對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改法律名稱。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的名稱,是在現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名稱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應對」可以包括「管理」的含義,法律名稱宜簡明,且「突發事件應對」已為各方面熟知,從保持法律制度和相關工作穩定性、連續性考慮,建議繼續使用現行法律的名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繼續保留「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法律名稱,並對草案條文中「應對管理」的表述,區別情況作出相應技術處理。鑑於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這樣改動後,這個法律草案實際上屬於修訂現行法律的性質,提請審議的草案名稱也相應變更為「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強應急宣傳和演練的針對性,提高公眾參與度,增強社會各界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府、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應當分別面向社會公眾、居民、村民、職工等,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的對象應當包括教職工,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三、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為了進一步發揮科學技術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可將草案中有關加強現代技術手段應用、應急科學和核心技術研究、應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養等內容集中加以規定,便於有關方面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第五十六條中作統一規定。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規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不同地方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決定啟動哪一級應急響應,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議在具體確定應急響應級別時給予地方一定自主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建議在草案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五、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法律責任的追究,需要考慮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做到過罰相當,這樣更符合突發事件往往情勢緊迫的實際情況,有利於鼓勵幹部在臨機處置時勇於擔當作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建議完善突發事件應對中關於責任追究的規定,增加依法給予處分時「綜合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後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人過錯等因素」。

六、有些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往往會有公民為了避免人身、財產損害而採取緊急避險行為的情況,在本法中對公民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相關法律責任承擔作出規定,為公民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開展自救互救、減少損失提供法律依據,符合本法的立法目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認為,在本法中對緊急避險作出規定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規定有緊急避險制度,建議在本法中增加有關銜接性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有關部門、協會、企業、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專家學者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的出台時機、實施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風險挑戰、應對突發事件重要論述精神,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適應新情況新要求,總結近年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經驗,進一步加強黨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統一領導,落實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很有針對性,切實可行。草案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及時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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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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