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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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一號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洪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河北、陝西、甘肅、青海等地調研,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主要涉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建議予以明確,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作出修改。

二、草案第五條對政府編制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專項規劃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專項規劃應由政府部門編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的有關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專項規劃,按照程序批准後實施。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社會公眾提出,種糧的比較效益低,國家應充分調動種糧農民和地方政府保護耕地、種糧抓糧積極性,確保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同時還應明確給予政策性保險支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制的規定中增加相關內容。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增加開展糧食國際貿易和糧食安全合作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規定。

五、落實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精神,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提升耕地質量、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強撂荒地治理、推動鹽鹼地綜合利用等方面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嚴格的耕地質量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按照量質並重、系統推進、永續利用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統籌規劃與分步實施、用養結合與建管並重的原則,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機制,提高建設標準和質量。二是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採取措施引導復耕。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通過組織代耕代種等形式將撂荒地用於農業生產。三是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推動鹽鹼地綜合利用,制定鹽鹼地綜合利用相關規劃和財政支持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挖掘鹽鹼地開發利用潛力,分區分類開展鹽鹼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選育耐鹽鹼特色品種,推廣改良鹽鹼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鹽鹼化趨勢。

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部門建議增加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資料保障供應和科學使用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資料穩定供應工作,引導糧食生產者科學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合理使用農用薄膜,增施有機肥料。

七、有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對節約糧食作出針對性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加強本單位食堂的管理,定期開展節約糧食檢查,糾正浪費行為。有關糧食食品等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節約糧食、減少損失損耗的相關團體標準,開展節約糧食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八、草案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在糧食定義中增加薯類,明確雜糧的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雜糧包括高粱、大麥、蕎麥、青稞、綠豆、馬鈴薯、甘薯等。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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