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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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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五號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部分企業和專家學者對修正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上海、青海、西藏、甘肅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針對當前統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對統計法部分條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為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體現新發展理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議進一步健全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將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修改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

二、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二款對國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強統計工作和現代信息技術融合,大力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在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的規定。

三、修正草案第三條對統計監督制度體系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有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進一步明確統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該條第一款中的「統計監督應當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在第二款中將「統計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納入統計監督的內容。

四、修正草案第五條對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加強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剛性制度約束,明確相關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範圍」、「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內容。

五、現行統計法第二十條對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製作了原則性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強化信息共享能夠提高政府統計效能、增強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建議細化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在現行統計法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範圍、標準和程序。」

六、現行統計法第二十一條對統計調查對象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等義務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電子統計台賬對於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重要作用,建議進一步推動統計調查對象設置電子統計台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在現行統計法第二十一條中增加「推動統計台賬電子化、數字化」的規定。

七、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的常委委員、專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十萬元的罰款上限比現行規定增幅過高,遵循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建議適當降低罰款數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罰款數額調整為「五萬元以下」。

八、修正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有關信用懲戒的範圍、方式和救濟措施等,宜由社會信用方面的專門立法統一規定,建議本法對此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0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基層有關政府部門、企業和專家學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草案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基本制度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反映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的新變化,落實加強統計監督的任務,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並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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