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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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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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四川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多次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制定能源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適應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的需要,有必要增加國家推動能源領域新型標準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規定,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清潔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發電較穩定,與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所不同,建議將「清潔能源」修改為「可再生能源」。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條作相應修改。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能源服務,有利於促進能源用戶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國家「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能源用戶應當積極參與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用戶應當參與能源需求響應的內容,以適應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的需要。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通過實行階梯電價、氣價等相關制度來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本條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款中增加規定能源用戶應當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二是在第三款中增加規定國家通過實行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能源供應企業的保供義務作了規定,第六十八條對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強化能源供應企業的義務,增加能源供應企業「不得違法收取費用」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對能源應急預案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加強跨省的能源應急工作,建議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增加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
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五條中規定,對因能源輸送管網設施的接入、使用發生的爭議,可以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有的地方提出,除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也可以對省內的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接入等爭議進行協調。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規定的爭議協調部門,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反制有關國家對我新能源產業採取歧視性措施,有必要增加相關規定,充實能源領域法律工具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參考對外貿易法、外商投資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增加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可再生能源產業或者其他能源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企業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把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作為立法主基調,立足於我國能源結構的基本國情,為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完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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