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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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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執法機構和有關企業、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29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精神,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專委會委員和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二是在野生動物保護的原則中增加「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三是防止外來物種侵害,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範、引導。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社會公眾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的規定。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信息公開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規定。

四、落實委員長會議精神,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針對一些地方野豬泛濫成災等實際問題,細化種群調控相關制度措施,明確可以進行綜合利用,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採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種群調控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同時明確「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措施,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對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活動的規範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採取安全管理措施,並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六、現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納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同時規定,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有的部門、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總結實踐經驗,應將現行法的這項制度擴展到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過科學評估論證,在加強野外種群資源保護和嚴格監管的同時,實行人工養殖的種群與野外種群區別管理。實踐中從事規模養殖、出口食用昆蟲(蠍子、竹蟲、蟬等)類野生動物可不作為野生動物進行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規定製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明確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建立有關出售、利用「專用標識」制度。

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對與毗鄰國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合作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加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護野生動物遷徙通道。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建議重視執法能力建設,加強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鑑定、價值評估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鑑定、價值評估工作的規範、指導。

九、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執法機構、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非政府組織、養殖企業、專家學者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制度,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建議修改完善後儘快出台。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見,並建議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規定,保證法律的實施。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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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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