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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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7日上午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正草案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適應國防和軍隊改革的實際需要,健全完善軍隊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有利於進一步保障軍人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修正草案經過反覆研究論證,已經比較成熟,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7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適應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解決實際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選舉辦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符合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同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推薦,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選舉辦法》規定了黨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踐中由政治工作部門推薦代表候選人屬於內部工作程序,可不在法律中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修正草案中的上述規定,保留現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有的意見提出,為與國防法有關規定的表述一致,建議將《選舉辦法》中的「現役軍人」修改為「軍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現役軍人」修改為「軍人」。

經與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4月30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正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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