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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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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5日下午對關於修改監督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5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議將這一精神在監督法中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改決定草案第一條中增加「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實踐中,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建議將這一做法在監督法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現行監督法第十三條增加一款規定:「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對專項工作報告的跟蹤監督作了規定。實踐中,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也有跟蹤監督的做法,為進一步增強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實效性,建議增加跟蹤監督的有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經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公布之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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