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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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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4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四號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4日下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體現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必要的,這對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提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和綜合素質,具有重要意義。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不直接處理問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不直接處理問題」的表述不全面,建議參照代表法有關規定,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中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作出檢查。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作出檢查」修改為「作出書面檢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經研究,建議修訂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4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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