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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釋法案文(建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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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釋法案文(建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7日下午對《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對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貫徹實施,維護憲法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必要的、恰當的。作出這一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依法治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一項重要舉措。國務院提出的釋法案文建議稿是可行的,能夠有效解決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作出相關解釋。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8日上午召開會議,逐一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釋法案文建議稿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釋法案文建議稿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釋法案文建議稿第一自然段結尾增加「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增加有關內容,有助於明確國務院議案提出的背景和來由,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有實際需要的,具有現實針對性,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將釋法案文建議稿第二條中的「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修改為「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可以進一步明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含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釋法案文建議稿第三條中的「上述認定的問題」一句的表述不甚清晰,結合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報告,建議將這一句修改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有關表述作出修改完善。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釋法案文建議稿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有關方面指導督促香港特別行政區儘快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規定,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解釋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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