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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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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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海南調研,在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召開座談會,聽取海南省人大、有關部門、先行區管理機構、專家、醫療機構等方面的意見,並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3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落地,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些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責任,加強能力建設,防範食品安全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審批的具體範圍、條件和程序。二是增加有關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暫時調整適用法律的內容,嚴格限定進口使用食品的範圍,防止風險擴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相關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口審批的性質為「臨時進口」審批,不同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註冊」。二是明確臨時進口的主體為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並明確臨時進口的食品在該醫療機構內使用。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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