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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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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0日上午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以積極穩妥的方式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是必要的,贊成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0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我國居住用房地產的情況較為複雜,各類人員的住房需求、稅收負擔能力差異較大,對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建議授權國務院在改革試點過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時調整完善,形成成熟經驗後再在法律中統一規定,授權決定可不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決定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定授權期限為五年,但何時起算不清楚,建議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推出房地產稅的時機,授權決定關於試點範圍等具體內容的規定如何與立法法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如何處理好房地產存量和增量的關係,如何針對實踐中居住用房地產的複雜情況進行分類處理、穩妥推進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同時,還對試點徵收房地產稅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辦法和具體執行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充分考慮實踐中各種複雜情況和可能出現的社會影響,充分考慮各類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稅收負擔能力,認真研究論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試點辦法,適時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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