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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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現予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做出的法律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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