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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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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