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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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做出的法律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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