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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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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現予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做出的法律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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