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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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現予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做出的法律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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