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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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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