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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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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0年6月28日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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