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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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79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三號公布施行)

  為了加強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的精神,現決定:從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從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法律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批准的法令相牴觸的以外,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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