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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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督管理職權的議案》。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為了使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特作如下決定:
一、由國務院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
二、由國務院抓緊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議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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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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