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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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993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5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年)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項中的「儲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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