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2015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2021年)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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