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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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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17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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