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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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20年10月17日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20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本決定重新確定。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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