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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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2019年12月25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019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二、刪去第八條。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四、刪去第十四條。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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