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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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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