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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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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27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18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018年)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18年)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2018年)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8年)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2018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將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十五條中的「民政等」修改為「醫療保障等」。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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